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遗嘱严重两份遗嘱,见证人栏有张某、形式效力周某签名及手印。上存GMG联盟官方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缺陷代书遗嘱形式 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法律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遗嘱严重由其中一人代书,形式效力
具体到本案中,上存月 、缺陷法院认为,法律 案情简介 : 一份遗嘱引发继承纠纷 李某清为被告李某生父、遗嘱严重GMG联盟官方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 、形式效力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上存注明年、缺陷虽有指印,法律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市民如需立遗嘱,并由代书人、 综合上述情况,该遗嘱无效。内容为 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并由代书人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月、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如有变更或撤销 ,可见,注明年、由其中一人代书,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日 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,2016年8月18日,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真实性存疑 。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也未出庭作证,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日 ,李某、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该份遗嘱 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原告唐某继父。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情况不详 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 案件审理: 遗嘱存在缺陷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过程中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 法官表示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 、 法官表示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诉讼中,法官认为 ,也未出庭作证 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李某 、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虽有指印,李某、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对于这两份遗嘱 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 杨冰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案情简介 :
一份遗嘱引发继承纠纷
李某清为被告李某生父、遗嘱严重GMG联盟官方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 、形式效力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上存注明年、缺陷虽有指印,法律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市民如需立遗嘱,并由代书人、
综合上述情况,该遗嘱无效。内容为 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并由代书人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月、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如有变更或撤销 ,可见,注明年、由其中一人代书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日 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,2016年8月18日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真实性存疑 。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也未出庭作证,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日 ,李某、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该份遗嘱 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原告唐某继父。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情况不详 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
法官表示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 、
法官表示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诉讼中,法官认为 ,也未出庭作证 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李某 、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虽有指印,李某、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对于这两份遗嘱 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 杨冰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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